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近年來,華某通過“礦機”挖虛擬幣牟利,2018年1月,為降低挖礦的耗電成本,華某私自改裝電表,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因害怕竊電行為敗露,2018年9月華某聯系他人拆除了改裝零件,此后電表因計數失準而出現反向電流。
2018年12月,因檢測到電表數值出現問題,供電公司派工作人員到華某家中檢查。在明確電表已壞、需要立刻更換的情況下,華某對供電公司上門更換電表的要求多次予以推脫,并將插有15個U盤、6個固態硬盤的電腦始終保持開機運行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數據、電網銷售電價表等證據,進一步認定華某竊取電力價值總額在26050.46元以上。考慮到具有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及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