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新裝用電免抄費。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供電部門一般不需收取新裝、增容費用,如有特殊情況,以工作人員現場勘察為準。
擴展資料:
新裝電表應該向物業部門或者供電管理部門提出報裝申請,供電管理部門要檢查供電線路,符合要求了供電管理部門會安裝合適的電表。
辦理手續:
1、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各一份,到供電營業窗口領取《用電報裝申請表》,按要求填寫清楚并登記。
2、經員審核居民提供的材料無誤后,復印件存檔。根據《用電報裝申請表》安排現場查勘。
3、核實用電需求,確定用電容量,用電性質,供電方式,供電路徑,計量方式,計量裝置配置等內容,制定供電方案。
4、業務受理員向客戶發出供電方案通知書,在發出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居民辦理交費手續,施工人員裝表通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