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廠二維碼封印、出廠檢驗合格證封印、校驗合格證封印都沒有被動過的痕跡,看來竊電手段又高明了!”6月20日,供電公司用電檢查班班長程兆祥在梁寶寺鎮雙廟村一珍禽養殖企業竊電現場不禁感嘆。首次碰到這種隱秘的竊電行為,這位有著20余年經驗的“老稽查”略感不安。
去年以來,該公司抽調12名專業能手組建了一支反竊電突擊隊,以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嚴查各類竊電行為,警企聯合查處竊電案件120余件,追繳電費170萬元。但今天的竊電現場……
先從頭說起。上周一,梁寶寺供電所雙廟臺區的日線損率突然上升到10.7%。臺區管理人員調取了該臺區客戶的系統后臺數據,未發現異常;到現場排查,3天下來仍然一無所獲。
供電所負責人張衍輝坐不住了,帶人去雙廟臺區摸底,更換了疑似有問題的電表。沒想到4天后,該臺區的日線損率反而上升到了30.4%。問題究竟出在哪兒?看來只能搬救兵了。
程兆祥在接到張所長的電話后,立即組織稽查人員趕往現場。通過儀器監測,他們發現3塊電表有異常;通過數據綜合對比,最后將最大嫌疑鎖定在了一家珍禽養殖企業客戶。但打開計量箱,發現該戶電表的各處封印都完好無損。究竟有沒有竊電?
程兆祥堅信自己的判斷,繼續利用智能電表功能測試軟件對該電表進行檢測。突然,一組數據跳了出來!
4月25日22點22分~45分,有兩次開蓋記錄。
在事實面前,該企業的負責人最終承認竊電行為,并交代請他人對電表動了手腳,最終在竊電通知書上簽了字。
竊電行為如何處理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經批準即可中止供電,但事后應報告本單位負責人: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2、確有竊電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一百零二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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